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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 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 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 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3.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九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4.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5.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6.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的,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第十条 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